法医临床鉴定
2017-09-11
法医临床鉴定受理范围
1、伤残评定。
适用范围: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工伤事故中的受伤人员的伤残等级评定。
2、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轻、重伤鉴定)。
适用范围:人体损伤、交通事故造成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3、劳动能力鉴定。
是指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后,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
适用范围:主要接受企事业单位委托,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
4、伤病关系评定。
是指损伤与本身疾病在造成损伤结果中所占的比例的评定。
适用范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
5、三期评定(误工、护理、营养)。
三期是指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定。
误工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护理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营养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适用范围:交通事故伤残、人身损害、工伤等,通常建议和伤残鉴定一起评定。
6、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鉴定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1)医院医疗行为有无过错,
(2)医疗过错行为与不良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3)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以及医疗损害所致的伤残等级。
7、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躯体伤残或精神障碍者需要他人护理所付出工作量的大小,分为完全、大部分和部分护理依赖。
8、后续治疗费评定。
是指损伤经治疗伤情已基本稳定,根据医疗技术、治疗原则,对必然要发生的医疗措施进行的评估。
9、医疗费合理性评定。
是指对伤后医疗过程中已发生的医疗措施是否符合医疗技术、操作常规、治疗原则作出的分析判断。医疗费合理性评定不使用裁判性语言,不计算具体金额,不对床位、空调、陪客等产生的费用进行评定。
10、理赔(重大疾病、意外伤害)鉴定,对购买重大疾病、意外伤害险后致残的人员进行伤残评定。
根据当事人购买不同险种的标准进行评定。
11、骨龄鉴定。
也称法医学活体年龄推断。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司等机关的委托,对争议对象的年龄提出法医学鉴定意见。该鉴定意见可以成为刑事或民事案件中推断被鉴定人真实年龄的重要依据。
12、男子性功能障碍鉴定。
运用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结合法医临床检案的实践经验,为男子性功能障碍的法医学鉴定提供科学依据。
法医临床鉴定流程
委托→材料初审→不受理(告知不受理的原因)→退还材料
委托→材料初审→受理(签订委托协议)→预缴纳鉴定费→审查鉴定→撰写文书→出具鉴定意见书。
法医临床鉴定材料
1、委托书(主要记载案件事实、被鉴定人的基本信息等);
2、病历资料。包括:
a.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b.住院病史:入院记录(大病历)、手术记录、出院小结等,由医院盖章,多次住院的均需复印并加盖印章;
c.X光片、CT片、MRI(核磁共振)片、其它主要辅助检查及实验室检查报告单和受伤部位的近期复查资料;
d.治疗费用清单原件(医疗费合理性审查案例);
e.必要时提供完整的住院病史;
3、工伤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确认人身损害性质的书面依据;
4、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
5、以往所做过的鉴定报告复印件;
6、起诉书复印件以及鉴定申请书或重新鉴定申请书(法院委托的案例);
7、送检材料清单一式二份。
法医临床鉴定周期
1、对于伤情简单、资料齐全、诊断明确的损伤程度鉴定报告,一般在受理后一周内。
2、伤残评定报告一般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3、对伤情复杂、资料不全或诊断不明确的疑难案例鉴定,则需在资料补充齐全、并经相关专家会诊后才能发报告,具体时间依不同的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