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程序须知
2017-09-11
一、受理
1、委托方须提交书面委托书并明确委托要求;
2、委托方提供的材料是否满足鉴定要求;
3、委托方与鉴定人协商有关事宜,并将可能存在的分歧以书面形式(“鉴定协议”、“委托书”等)达成共识:商量的鉴定报告出具时间指工作日:若因材料不全等由委托人所造成的鉴定等程序中止,中止期间不计入鉴定的工作日,鉴定期限将进行顺延);
4、 委托人和鉴定人在鉴定协议书签字、盖章后,完成案件的受理。
二、鉴定
1、受理后,对鉴定的相关材料(人、物等)进行检查、检验;
2、进入相应鉴定流程;
三、领取报告
1、委托方,则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如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工作证等)及相关凭证。
2、若委托他人代领,则同时需提供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和委托方的有效授权书等)及相关凭证。